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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半年的销货方可以作废重开吗?

编辑:瓮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7-21

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票的当月作废。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《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》的通知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):

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

(一)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

(二)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

(三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

本规定所称抄税,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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